当前位置: 主页 > 履职工作 > 决议决定 > 决定 >
决定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7-19     阅读次数:

  (2023年6月28日经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督促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筑牢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屏障。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联动机制和配套工作体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拐卖、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妇联应当全面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避免“次生伤害”。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联合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单位,健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分级预防、干预、矫治机制。对随案移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心理评估等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作为分级处遇的依据之一。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专门学校建设,依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市、县(市、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加强专门教育相关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的监督,建立监护状况综合调查评估制度;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检察听证、司法救助、促成和解等多种手段促进涉未成年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侵害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酒店等新兴业态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整治;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力度。

  六、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因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救助。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教育、卫健、人社、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复学就业、身体康复、经济帮扶、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方面帮扶,构建多元救助体系。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促进完善预防学校性侵害性骚扰、校园欺凌等机制,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安全检查,加强校园内外安全管理。人民检察院、公安、教育部门应当通过新入职必查和常态化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推动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合力预防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八、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和医院、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九、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妇联、关工委、学校的沟通协作,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对涉案未成年人逐案落实家庭教育评估制度。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暴力管教、疏于监护、重男轻女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重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十、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渠道引入社会力量方式,积极培育、扶持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队伍,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水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帮教矫治、技能培训等工作,妥善安置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

  十一、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法治进校园”工作机制,配强法治副校长、法治宣讲团队伍,主动向偏远山区和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倾斜普法力量,开展常态化普法,切实提升法治教育质量和犯罪预防效果。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案件办理,督促卫健、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充实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力量,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健康心态,守护学生心理健康防线。

  十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十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大力推进基层、一线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团队建设、专门机构设置、专业人才培养,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履职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共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涉未数据互联、系统互通。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要求,建立同堂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共同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水平。

  十四、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五、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邀请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事项,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