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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1     阅读次数:

 (2018年7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评估工作,增强立法选题的科学性,检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立法前评估是指对立法选题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价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就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系统全面、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立法评估。
  立法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 立法评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规实施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实施中某项制度进行评估。
  第六条 立法评估按照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形成的步骤进行。
  立法评估组织确定立法评估的时间。
  第七条 立法评估采用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重视社会舆论,充分反映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立法前评估对立法选题的制度设计科学性、协调性、操作性进行评估,预测对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
  (一)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反响较大的;
  (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立法后评估建议较多的;
  (四)立法时的社会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条 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各项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实效性,各项规定是否发挥效能,是否实现立法预期目的;
  (三)合理性,行政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否必要,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有效保障,法律责任是否适当,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
  (四)协调性,地方性法规与现行政策、部门规章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制定配套规定是否完备;
  (五)操作性,制度规范是否能够普遍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是否便民、有效。
  第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制订评估方案、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收集和分析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信息,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立法前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况、立法选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的评估结论及有关问题。
  立法后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况、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的评估结论及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立法评估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估组织可以向社会公开立法评估事项,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立法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立法评估后,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依照《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规范》规定启动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