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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3     阅读次数: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9年10月27日安庆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21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代表应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按要求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六条  代表提出制定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修改法规的议案,应附有修改的具体意见;废止法规的议案,应附有废止法规的理由。

第七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并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议案审查委员会。逾期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处理。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酝酿,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八条  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应当对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大会秘书处报送的议案进行审核和审议,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召开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人参加的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作为议案处理。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条  议案的办理,应按照其涉及内容与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常务委员会会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有关机关和组织参加的会议,进行交办。

第十一条  议案一般应在当年办结并答复代表。办理难度较大或当年不能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提出办理时限,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在办理落实后答复代表。

议案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议案过程中或者答复之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应及时将议案的内容、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方式,负责承办单位及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员、联系电话、答复意见以及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信息,在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议案的工作情况,可采取视察、检查、通报、听取汇报以及询问、质询等形式,加强监督和检查。

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及有关办事机构应通过网站和各种新闻媒体,对议案办理工作的过程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加强对议案办理工作的督促和宣传。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答复议案,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后答复代表(含附议代表)。同时向代表寄送《市人大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代表应认真填写反馈意见,并于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寄送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

第十六条  代表可以依法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议案办理情况。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写明理由及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实需要重新办理的,有关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于两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议案情况,再次向代表答复。如果代表仍不满意,可以提出意见,可以约见、询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提出约见、询问的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应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送市督查考核办。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议案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人选工委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议案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