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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05     阅读次数: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为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的原则。突出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发扬民主,规范程序,依法办事。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重要的决定、决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或由省、市、县三级人大上下联动开展的重要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及有关事项;
(四)对“一府两院”、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负责人开展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五)有关人事任免;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公示的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公示的内容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完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人大工作的副主任签批后,交市级新闻媒体公示。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的公示,设接待来访电话或举报电话,并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值班。
第七条 公示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反映的重要情况或有关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向主任会议作出汇报,主任会议视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原则上只要公示的内容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即可公示。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的安排的公示,一般在工作开展一个星期前公示为宜。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